数字技术创新已发展为新的经济增长驱动力,数字技术进步超越了线性约束,呈现出指数级增长态势。面对此形势,我国亟待建立并完善数字经济国民经济核算标准体系,以及加强数字经济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随着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各个产业的应用,全球正在迈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正在成为我国新一轮投资的重点,这将加速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经济国民经济核算是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全球一些国家和机构对数字经济实施了具体核算,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核算标准和方法。为更好地测算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服务作用,应及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数字经济国民经济核算标准与方法体系。
数字技术引发新的经济范式和核算方式
数字技术带来了新的生产要素、生产模式,引发了新的经济范式。数字经济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特别是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发展,引发数据爆发式增长,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基于数据的数字技术创新已发展为新的经济增长驱动力,数字技术进步超越了线性约束,呈现出指数级增长态势。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将为未来发展助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将成为数字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引擎。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步伐加快,新技术大幅提升了全要素效率,这有利于加快改造传统动能,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因此,数字技术将深入影响宏微观经济结构、组织形态、运行模式,进而形成新的经济社会格局。当代经济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的技术经济范式向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推动的数字技术经济范式转变的阶段,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更高级经济阶段。
基于产业边界不再明晰的现实,应及时构建新的国民经济核算方式。数字经济由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共同组成,数字产业化是数字经济的基础,产业数字化是产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数字产业化是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产业部门增加值,比如,信息通讯技术行业就能够采取传统的GDP核算方法。产业数字化则是数字经济的核心,数字技术对农业、工业以及服务业的渗透和融合,将创造新的经济价值。比如,我国数字技术在社区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养老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生态链,部分细分领域如社区O2O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正在提升我国工业生产的智能化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数字技术也推动了智慧农业的发展。
然而,面对新的经济模式,数字经济的核算也面临新问题,由于它是由渗透性和协同性引致的传统产业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这部分的GDP需要从各个产业的GDP中剥离出来,数字经济体现在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而不是最终的产品,这是传统会计统计核算工作无法完成的。因此,应从数字经济创造价值的内涵中提炼核算方法,重点应体现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的价值。
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核算理论及方法
数字产业化的GDP核算需要明晰核算范围,产业数字化中的数字经济GDP核算需要体现技术创新的价值。数字产业化的主要行业是信息产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以及由于数字技术的广泛融合渗透所带来的新兴行业。其GDP核算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各个行业的增加值进行直接加总。
产业数字化表现为技术进步贡献,技术进步对经济贡献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经济运行成本大幅降低,具体表现在可大幅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大幅降低资源匹配成本,打通线上线下两个空间,大幅降低资源发现、契约签订、监督实施费用,并解决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幅降低资本专用性成本;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经济运行效率显着提升。具体表现在不断深化产业专业化分工;提升企业间生产协同水平;助力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因此,基于生产模式和效率贡献,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的核算理论及方法。数字经济的贡献体现在从生产要素到产出的生产过程中,在经济学理论中,一般采用生产函数刻画此过程。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模式,数字经济对传统生产函数将提出更多的改进要求。
首先,数字经济要求突破原有生产函数如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局限,引入数字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要素的贡献的核算是数字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如何量化数字要素是关键性问题。
其次,数字经济改变了资本、劳动力的投入结构,且数字经济中的资本含义发生了变化,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借助于ICT行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因此,生产要素中的资本也需要识别出ICT资本与非ICT资本,并计算不同资本的产出贡献率。
数字技术带来的效率和成本的节约将会引起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提升,如何识别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中数字技术的贡献率是关键。对于数字经济动态增长的核算应该建立在经济增长理论模型上,可以借鉴相关增长模型,引入数字经济体系下的生产函数,在投资与资本要素动态递归增长机制上计算实现。
科学构建数字经济国民经济核算评估体系
一是应建立数字经济国民经济核算标准体系。当前有不同的机构测算了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由于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核算结果相差悬殊。建议依托统计局以及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数字经济国民经济核算的标准,规范数字经济的统计工作,并将数字经济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
二是应建立基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多角度核算方法评估。在国家GDP核算体系中包含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分别是基于生产视角、收入分配视角以及产品、服务最终消费流向的视角而产生的。三种方法相辅相成,理论上三种核算方法结果相同,同时多角度核算,也可以有效判断并控制数据核算的误差。因此,建议在生产法核算体系方法外,结合数字经济的特征,建立基于支出法和收入法的数字经济核算方法,这是对数字经济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补充,也将为数字经济总量误差判断和控制提供依据。
三是应加强数字经济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目前,很多国家或机构都很关注数字经济影响的核算。我国在数字经济核算的基础上,也应该重点关注数字经济社会经济影响的核算,并服务于我国社会经济治理。建议加强基于产业链关联关系对数字经济间接影响的核算。比如,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制造产业的发展对拉动物流产业、研发产业、信息通讯产业的影响。此外,鉴于我国就业压力凸显,建议加强发展数字经济的就业影响分析。(刘昌新 吴静 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