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审结一起个人网站侵犯著作权案,经拱墅区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查,自2022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情况下,通过建立互联网网站,以收取人民币5元、50元、60元不等的会员费的形式,向网站会员开放多部电子书籍下载进行获利。至2022年6月案发,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子书籍累计达7200余部,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七千余部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浙江省扫黄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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