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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3例入选!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7 14:32 分享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浙江检察机关3件案例入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浙江部分)

案例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组建“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行卡;李某负责收购POS机、银行卡、转账;叶某某负责转账、泰达币交易;陈某负责泰达币交易、POS机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等。经查,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其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1亿余元,其中诈骗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林某等人帮助兑换泰达币1.1亿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黄某提供11台POS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孙某等人共收买、提供60余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侦查阶段,诸暨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经分析研判,建议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查明该团伙勾结上游诈骗团伙,搭建被骗资金接收、转移通道,帮助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查找被害人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挥侦诉协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平台全面筛查,准确关联到全国范围内300余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达1281万余元。期间,检察机关继续深挖漏犯,通过梳理第三方交易平台电子数据、审讯同案犯等方式,追加起诉施某某等5名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倒卖银行卡、虚拟币人员。

2023年5月至12月,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二十三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黄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帮凶”,最大限度铲除犯罪土壤。当前为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引流、跑分洗钱等黑灰产违法犯罪大量存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严惩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条。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运营团伙长期勾结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厘清提供银行卡、POS机、虚拟币交易的跑分洗钱犯罪链条,依法惩处关联犯罪人员,有效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黑灰产业链,对遏制上游诈骗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二)全面依法准确定性各层级人员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涉案人数多、层级不同,对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认定难。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应注重区分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不同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重罪轻诉、轻罪重惩。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团伙与诈骗犯罪团伙合作方式、犯意联络紧密程度、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程度的基础上,准确定性,认定“跑分洗钱”团伙主要成员为诈骗罪共犯;认定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人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提供银行卡、POS机人员及倒卖虚拟币人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提醒】

“跑分洗钱”团伙往往以蝇头小利为诱饵,招募人员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虚拟币交易等多种方式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洗钱。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莫要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售银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资金账户、POS机,或者帮助虚拟币交易等,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

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他人实名微信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间,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内及境外聊天软件等网络途径,发布收购微信账号广告,以每个7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购买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向卖家谎称已注销实名认证信息。后加价将上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批量出售给他人。经查,黄某某合计买卖微信号1300余个,违法所得3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黄某某自称从2022年2月才开始买卖微信号、实际卖出仅200多个、获利仅2万元等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勘验作案手机和调取卖家证言,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夯实指控犯罪证据基础。经充分梳理分析聊天记录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结合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进一步查明黄某某非法买卖微信号的时间、数量和获利金额等事实。同时,针对黄某某辩称部分微信号已解除实名绑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进行验证,确认其出售的微信号实名认证并未注销。后黄某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2023年6月30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以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12日,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其非法获利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请求判令黄某某承担十四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1月23日,南湖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支付赔偿款十四万元。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隐私安全。公民实名认证的微信号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往往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对公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和隐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注重全面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通过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非法获利等事实,依法严惩犯罪。

(二)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协同发力,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司法保护。通过网络大量买卖他人实名认证微信号的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重大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对侵权者追责索赔,提升打击惩治效果。

【检察官提醒】

微信账号等社交账号大多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关联绑定,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对非法购买、出售公民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公民个人也要充分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抵制经济利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向网络违法犯罪说“不”。

案例

“开国少将”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

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盗用英雄烈士肖像照片制作传播网络虚假信息

【基本案情】

何克希同志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在我国首次将官授衔仪式上,被授予少将军衔,成为“开国少将”,并获颁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短视频时,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该短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平台上被大量浏览、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郭某某的快手号播放量达132万余次;何某某的抖音号粉丝量达356万余人,播放量达32万余次;付某某的微信视频号、抖音号播放量达1000余次。

【检察履职】

2023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接到何克希同志近亲属反映的上述线索后,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同步开展线上取证与线下调查工作。依法向全网各短视频平台调取涉案账号的人员身份信息、涉案视频数据信息,派员分别前往河北、安徽、湖南等地询问侵权人,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固定。同步搜集何克希同志的事迹证明材料,并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取得何克希同志近亲属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书面声明。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分别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十五万元。同年12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涉案三人各自在《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相应公益损害赔偿金。目前,三人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已删除,涉案账号已被封禁,相关赔偿款项后续将用于何克希同志纪念设施维护和革命事迹宣传等事项。

【典型意义】

(一)依法追究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各侵权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害情节,承担数额不等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和革命事迹宣传,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检察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名誉尊严。

(二)依法处理网络虚假信息,推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为博取网民关注,赚取网络流量,大型网络平台中各类张冠李戴、胡编乱造的信息层出不穷。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网络自媒体对所发布信息的审查义务,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推进网络虚假信息的综合治理,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检察官提醒】

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创作。作为自媒体博主,尤其是粉丝量众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对包含严重负面评价的内容,更应尽到审慎核实义务。让英雄名誉和荣誉蒙尘,往往只需要一张不经核实的照片和一段数十秒的“爆款”短视频。在流量可变现的互联网时代,广大自媒体博主应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切不可为吸引眼球、赚取流量,损害社会个人、群体,甚至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信浙江”)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oRH_C1aEpRS88oULj1IkA)